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3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密切配合,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努力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推进部分未报备的“存量”规范性文件“应备尽备”,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发现备案的文件、法规中不合宪、不合法的地方,及早进行纠正。
过去一年在“有错必纠”上迈出实质性一步
严格落实“有件必备”,全面提高报备质量。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沟通联系,共收到属于备案范围的各类规范性文件80件。其中,市人民政府规章12件,市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21件,浦东新区管理措施10件,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件,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36件。从报送备案的总体情况来看,各报备单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规范履行报备义务,主动接受监督,报备质量进一步提高。
积极推进“有备必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发现,各类规范性文件总体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符合法治要求,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
持续做到“有错必纠”,切实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市人大常委会对一份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纠正。该文件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个别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决定”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不一致。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人事任免工委与该区人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该区已停止执行文件中这一规定。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2件,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移送的公民审查建议3件,对其中1件予以督促纠正。
贯彻落实全国人大要求,及时开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推动主要法律的贯彻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召开清理工作的专题部署会,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按程序将工作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函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汇总近五年来自主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的工作情况和有关材料。经查,市人大常委会近五年来自主开展了五次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涉及39件法规。对其中的37件法规采取“打包”方式进行简易修改,对其中的2件法规进行废止。
2023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布置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法工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4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均未发现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形。
202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经全面清理,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复议条款的有57件,都是作为地方立法的指引性条款予以规定,不涉及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实体性内容。经与全国人大有关方面沟通,对《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问题,采取“打包修改”的方式予以修改。对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问题,将在以后的修改工作中予以处理。
督促本市相关方面抓紧制定出台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
认真落实《关于地方性法规有关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的试行意见》要求,在本市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后,常委会法工委及时梳理法规要求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并做好跟踪督促工作。截至2023年12月,共向7个部门发出关于落实当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有关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函,内容涉及6部法规、9条法规条款,7个部门均已反馈落实情况或制定计划。
202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数据库建设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委员会、本市“一府一委两院”和16个区人大常委会协同支持下,目前初步建成“上海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上线运行,数据库收录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计3662件,数据涵盖市、区、乡镇三级。数据库的建成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开启本市备案审查工作新征程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着力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持续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各区人大及时规范报送各类规范性文件,实现“应备尽备”;全面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等多种方式,以备案全覆盖带动审查全覆盖;不断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计划于年内完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改工作。此外,将继续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探索人大代表和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健全与“一府一委两院”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在通报工作情况、移送审查、征求意见、规范报备内容、协助审查、开展业务交流等方面努力形成更加健全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做好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跟踪,通过多方参与共同做好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持续推进上海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主体落实好系统数据维护任务,对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标准,做好数据实时更新和共享,不断完善和拓展数据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