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和2023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要求,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对上海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修改立足于前两次修改的效果和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回应企业对上海营商环境的长期关切。市委书记陈吉宁高度重视,对修法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做好立法工作,黄莉新主任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部署相关工作;宗明副主任赴部分企业和营商服务站点进行实地调研,并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专家等参加的读稿会,提出指导性意见。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部门形成了《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案)》并获审议通过,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精准施策、破解难题。
精准施策
以“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
《条例》根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以及市委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各项政策和制度完善落地,吸收借鉴各地的先进工作经验。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条例》明确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对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的政策措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强调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明确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公布清理结果。同时,进一步明确涉企政策制定要求,从经营主体视角出发,要求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此外,明确涉及经营主体的办理事项应当明确,办理流程应当简化便捷,办理状态信息应当及时告知经营主体。
吸收借鉴国内外优化营商环境的先进工作经验。一方面,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对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好做法值得借鉴。《条例》新增了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以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明确打击诽谤企业的违法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化“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以及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建立涉企兜底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上海的营商环境。
破解难题
以“硬功夫”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条例》以经营主体的需求为导向,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增强改革举措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进一步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在调研过程中,有些企业提出,为了更好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希望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对标世行评估“便利国际贸易的公共服务质量”指标,《条例》规定市商务、经济信息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咨询服务机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国际经贸规则的政策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服务,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提供与国际经贸规则相关的专业服务,方便经营主体更好地了解国际经贸规则。
新增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用户自主选择通信网络业务权利的规定。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通信网络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经营主体的影响更甚。对标世行评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和高效数字连接”指标,《条例》一方面明确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园区及商务楼宇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保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和企业用户自主选择通信网络业务的权利。
明确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新经济形态的出现催生了许多新的就业形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身其中,其权利保障也要与时俱进。对标世行评估“劳动用工”指标,《条例》明确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骚扰和霸凌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等工作,预防风险和制止相关危害,将识别工作场所相关危害和风险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并要求其建立内部申诉机制,完善相应的调查处置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在此次修法调研中,企业对行政检查频次高、重复检查以及委托第三方不规范等问题反映集中。《条例》要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检查流程,并指导行政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同时,明确对于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此外,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时确需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并强调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意见或者建议。
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目前,上海正在运用检查码、制定合规指引等方面开展改革实践,《条例》及时吸收固化其中的优秀做法。针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条例》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重点监管事项合规指引,指导经营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推行应用检查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除了以上特点,还将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宣传与贯彻落实,通过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对标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上海优化营商环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