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关心科技进步工作。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上海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十周年。5月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家上位法规定、助力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
全方位开展调研 摸清找准立法需求
《条例》于1996年6月20日通过,并分别于2000年和2010年作过相应修改,实施二十多年来,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为全面了解法规实施情况、精准把握立法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面广量大的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立法和监督有机结合。为了做好修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科技自立自强能力综合执法检查,全面检查包括《条例》在内的三部科技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深入查找制约本市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并同步启动开展《条例》修改的前期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组认真研究并系统梳理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促进和保障的重点问题,提出《条例》修改的意见建议,及时推动将执法检查成果转化为法规制度成果。
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实地调研、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深度访谈、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全覆盖、全方位的调查研究。实地调研国家实验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30多家单位,广泛听取120余家单位的意见建议,与两院院士、企业家、一线科研人员、科技服务从业者等200余人座谈交流,深度访谈部分科技、经济、法律领域的党政领导和相关专家,并赴江苏、浙江等兄弟省份考察学习科技立法工作的先进经验,力求全面了解各类科技创新主体面临的痛点问题和对法治保障的需求。
高位推进立法工作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作为上海科技事业的一部基本法,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对此项立法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统筹协调,依托“双组长”工作机制,成立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市科委、市司法局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高标准、高效率推进《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优势。
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在审议阶段及时向市委汇报此项立法的进展情况。市委主要领导专题研究《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及具体修改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深刻学习领会,全面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立法质效,力求以高质量科技法治供给推动高水平科技创新。
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立法工作刚启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即建立“双组长”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此项立法。去年9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慧琳、市政府副市长刘多召开“双组长”会议,明确立法工作要求,研究协调重大事项。在《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阶段,常委会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草案修改情况汇报,并作出工作指示。今年3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钢淼、周慧琳、张全会同市政府副市长刘多召开读稿会,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逐条研究。4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莉新召开专题会,深化研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并将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在《条例(修订草案)》的前期起草阶段就提前介入,全过程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反复打磨完善草案,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此次《条例》修改始终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尊重科技规律、遵循立法规则、广泛吸纳民意,使得此项立法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在《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中,工作专班邀请科技和立法领域的相关智库单位深度参与,汇聚各方面专家的智慧力量。多次征求人才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十余家部门的意见,并予以研究吸纳。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拓宽收集民意的渠道。此外,工作专班还积极了解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市开展科技立法的成效,主动学习借鉴有益经验。
坚持问题导向 务求法规管用有效
《条例》以科技创新全链条为主线,直面现实问题,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企业创新、科技金融、科技人才、区域协作等方面作出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固化本市实践经验,体现时代性、创新性和引领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至关重要。前期调研发现,部分一线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堵点,存在“不能转、不想转、不敢转”的问题。比如,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成熟度不高,相关评价激励体系还未建立,成果转化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被追责的风险,转移转化的程序烦琐、周期较长等。为破解这些痛点问题,《条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成果赋权和转化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一定的自主实施转化权;明确成果转化相关激励政策,完善相关服务体系,推动实现科技成果“有的转、有权转、愿意转、转得顺”。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保障。在调研中,部分科技企业反映,本市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企业支持政策资源还比较分散。针对这些问题诉求,《条例》秉持公平普惠理念,注重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明确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享受科技创新政策;明确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机制,并在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金融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营造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是上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题中之义,也是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必然要求。《条例》从本市区域创新发展、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国内国际科技合作的视角逐步放大延伸开放创新网络。明确规定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推进跨区域重要承载区建设,加强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并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条例》的全面修订和贯彻实施,将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