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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促发展 优化提升正当时
作者:文/韩昕曈   2025-11-04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优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深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明确要求。

上海从2018年起连续出台6版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制定《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进行第一次修改。两年后,聚焦中央和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要求,聚焦世界银行新一轮评估指标重要评分点,聚焦近年来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取得的改革经验成果,呼应企业对上海营商环境的长期关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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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市委书记陈吉宁高度重视,对修法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和具体修改建议。市长龚正专题研究修法有关问题,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做好立法工作,郑钢淼副主任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赴虹口区进行实地调研,宗明副主任赴静安、普陀等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召开立法专题会议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召开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和专家等参加的读稿会,研究立法重点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奋勇争先 贯彻落实国家新要求

修改后的《条例》按照中央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最新文件精神,以及市委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享受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的规定,强调各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类政策,并提供便利化服务。同时,增加相关部门有序推进直接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的规定。通过相关惠企政策的有效施行,让企业切实享受到惠企福利,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助力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要求优化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提高融资对接和贷款审批发放效率;进一步明确依托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等,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避免金融机构因获取信息不全而作出误判,影响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贷款。在保障中小企业良好融资环境的基础上,推动中小企业改善经营情况、加强科技创新。

修改后的《条例》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当指导行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海外应对,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发布、法律咨询等服务;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建;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优化业务受理流程。

与时俱进 对标世界银行评估指标优化升级

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评估指标中的监管法律框架评分点,结合上海优化营商环境需求,修改后的《条例》作出了相关的制度性设计。

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了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质量和效能的规定,明确本市推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可靠性监管计划;强调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制度,推行协同办理涉及挖掘道路的审批事项。以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提质增效,减少企业开办和购买服务所需的时间和成本。

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相关司法审判机制,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发挥庭前会议机制功能,提升庭审质效。同时,增加了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的规定,明确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质效数据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涉营商环境相关数据实时、常态化公开。通过机制设计,降低企业参与司法裁判的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

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办理破产相关制度,提升本市对企业重整、和解的政策支持力度,探索通过专项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方式,为重整、和解企业提供必要的纾困融资;参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明确企业法人出现清理债务、重整情形时,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及时采取相关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优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微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微企业有效重整;加强法院办案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建立健全信息在线查询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细化管理职权,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水平。

继往开来 锚定上海成功经验和企业期盼深化改革

近年来,针对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痛点、难点问题,上海陆续推出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修改后的《条例》对改革举措进行了总结提炼、入法固化。

修改后的《条例》持续推动登记等事项办理便利度提升,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并要求按照目录管理;明确经营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为社区内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地。以便利登记等事项办理的方式,鼓励开展各类经营行为,从而更好激发市场活力。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科学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相关执法行为时应当审慎适用列举式条文中的兜底条款;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

修改后的《条例》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对外公示的相关规定;明确专用信用报告可以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要求。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为企业预留了试错、犯小错的空间,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为严重失信行为所需付出的代价。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贯彻落实,通过相应配套政策的出台,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为上海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