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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力地方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文/李 峰   2025-11-05

气象工作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9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作为本市气象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内容涵盖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预报和预警、气象灾害防御等方面,并在全国率先将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应用纳入法规,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气象工作、推动气象事业发展,更好提升气象工作服务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 构建现代气象体系

上海作为濒江临海的超大城市,人口、建筑、产业高度密集,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的敏感性、与气象的关联性高,各行各业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多元,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的需求日益精细。《条例》根据国家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重点从管理体制、财政保障和科技支撑等方面予以规范。

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根据气象主管机构双重管理体制属性,明确市、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对于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明确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同时,要求应急管理、水务(海洋)、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在财政保障方面,《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投资承担等有关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运行财政保障机制,落实相关财务制度。

在科技支撑方面,《条例》结合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密集、产业集聚等优势,明确本市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数值预报、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支持气象人才高地建设,开展气象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气象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统筹气象设施布局 夯实基础能力建设

气象观测是了解天气变化和预报预警的基础,合理设置气象探测设施,对于提高气象观测数据的精准性至关重要。实践中,除气象主管机构设置气象设施外,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基于各自业务需要,也建有具备气象要素探测功能的设施,有必要加强气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并提升气象观测数据的兼容性。此外,针对轨道交通、港口、跨江(海)大桥、超高层建筑等重点区域、设施和建筑,由于其地理环境的复杂性和气象条件的变异性,有必要在统筹规划气象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气象探测设施的布点,通过更具针对性的气象观测、预警,帮助相关建设、管理单位提前采取措施,减少极端天气对运营的影响。

为此,《条例》一是明确气象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海洋)、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编制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并共享气象设施设置情况。二是对在重点区域、设施和建筑设置气象探测设施作出规定,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布点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气象探测设施的布点范围、设置条件、建设运维责任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依法保护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明确在依法受保护的探测环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

精准预报回应关切 精细服务赋能发展

气象服务必须紧贴人民群众需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方位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要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 “建议增加气象精准服务的内容” “应当提升气象信息获取的便利化程度”……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对进一步提升气象精细化服务水平提出建议。

为此,《条例》在明确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为公用事业、防汛指挥和应急抢险提供保障等要求的基础上,对气象预报和服务作了细化:一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上海濒江临海、高楼林立、人口密度大和老龄化特点,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升气象预报准确率,健全气象信息发布渠道,采取适老化、多语种等措施方便各类人群获取气象信息。二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推动气象服务升级,为环境、交通、建筑、教育、卫生等行业,文化旅游、低空经济、农业等产业,以及濒江临海、高楼密集区、农村等特定区域提供专业气象服务。三是为保障本市农业生产、交通安全、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需要,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 完善相关应急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出要求,明确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发挥气象预警作用,衔接好“防”和“救”,对健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有重要意义。

首先,气象防灾减灾不能仅靠一方力量,要凝聚气象防灾减灾合力,攥紧协同联动的“拳头”。《条例》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共享灾害性天气以及与气象相关的信息,推动应急处置从被动防范转为主动预防。

其次,发挥气象预警在灾害防御应对中的作用,需要灵活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条例》明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最后,及时准确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只有快速高效转化为防灾减灾行动力,才能在灾害来临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推动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应用 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大数据时代,公共气象数据在拓展气象服务领域、深挖气象服务潜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气象服务不断创新和完善的重要支撑。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是盘活公共气象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释放数据红利的重要手段。

关于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安全是推进公共气象数据开放的基本要求,公共气象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此,《条例》一方面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本市公共气象数据开放目录,明确数据开放的范围、类型、条件等。另一方面,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安全可控、分类分级等要求,依托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数据资源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气象数据。

关于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为了推动公共气象数据在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等场景下的融合应用,《条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有关精神,衔接《上海市数据条例》等规定,对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明确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具备授权运营领域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设备配置。二是突出服务公共利益的导向,明确优先支持在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有序开展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三是兼顾数据利用与风险监管,明确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数据资源平台提供的安全可信环境,实施数据开发利用。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数据依法合规使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