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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综合性法规5月1日起沪苏浙同步施行 示范区:打破行政边界 共促互联互通
作者:文/丁世显   2025-11-05

3月27日、29日,沪苏浙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起在三地同步施行。这个综合性、创制性的区域协同立法项目对于解决跨区域治理中的“不一致、不协调”问题,推进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执委会职责,完善跨域建设体制机制

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离不开强有力的区域治理体制机制。《条例》总结示范区建设四年多来的实践经验,通过“明晰职责,强化协调”,确保示范区“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的治理框架运转顺畅。

明确执委会职责。《条例》确立了执委会是示范区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执委会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联合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除外)的审批权。在2020年《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示范区决定》)基础上,《条例》将执委会行使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权的范围由先行启动区扩大至示范区全域;明确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便于其履行职责、推进相关工作。此外,《条例》还设置了“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职责”这一兜底性条款,并明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这些规定都为未来执委会更好地行权履职预留了空间。

强化示范区建设的协调机制。示范区地跨两省一市,涉及三级八方政府,建立强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至关重要。在审议时,市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委员对此事项十分关注,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建议。《条例》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在《示范区决定》基础上,增加了市人民政府会同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职责,示范区理事会建立协同督办机制的职责,执委会与两区一县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的职责。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推动重大改革落地、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完善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在与执委会共赴两区一县交界处调研时,基层群众和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交界处”往往犬牙交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希望三地可以开展协同管理。《条例》吸收这一建议,明确三地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对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管理。

此外,《条例》还明确两省一市建立示范区统计制度与统计工作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财税分享机制,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等事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一张蓝图绘到底,完善示范区国土空间治理机制

示范区成立以来,两省一市共同建立跨省域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规划管理体制,构建了包括示范区总体规划、先行启动区总体规划、若干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内的“1+1+N+X”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条例》贯彻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国土空间治理机制,加强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突出规划的系统性、引领性,完善示范区空间布局,协同推进项目建设管理。

明确规划编制实施要求及衔接机制。《条例》规定两省一市加强规划编制、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共同组织编制、完善、报批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跨区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

建立总规划师制度。《条例》总结《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水乡客厅总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施行以来的经验,明确执委会可以在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相关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第三方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规范土地利用管理。严格落实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两省一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

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条例》明确两省一市按照国家规定,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执委会与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优化投资审批服务。示范区内施行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有利于降低跨区域投资的制度成本,营造无差异、便利化的区域投资环境。

推进基础设施互联共通。《条例》明确两省一市共同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造“公共交通一张网”。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交通、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全面落实“三统一”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生态绿色是示范区底色,《条例》通过推动示范区“标准一把尺,监测一张网”,协力解决示范区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

《条例》明确两省一市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在示范区落实“三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统一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统一)制度。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支持在示范区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等工作,提高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水平。

此外,《条例》规定了生态环境制度管控、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绿色认证和降污排碳等内容。

坚持创新引领,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强调要统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条例》贯彻落实这一部署,在第三十七条“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中,明确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示范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示范区聚焦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这条为示范区推进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行动指南。

针对创新发展,《条例》明确了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创新平台、金融支持、人才流动等规定,鼓励并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和跨区域协同。这些条款有利于促进示范区高端要素集聚。

保护和传承江南水乡文化,支持文商旅体融合发展

示范区范围内的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山水相近,人文相亲,环境优美,孕育了独特的江南水乡文化。《条例》专设第六章“江南水乡文化”,对弘扬江南水乡人文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利用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嘉善县西塘、吴江区同里、青浦区朱家角等多座知名古镇坐落于示范区,《条例》明确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依托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古镇整体性保护和联合申遗,开展江南水乡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条例》鼓励展示江南水乡古镇独特的文化内涵,实现活态传承。具体包括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戏曲、音乐表演活动,传承传统工艺,挖掘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价值;鼓励在江南水乡古镇居住、就业、创业等。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条例》专门对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支持示范区开展江南水乡文化相关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产品开发,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出了规定。

为塑造“江南味、国际范、水乡韵、田园风”的文旅形象,《条例》对推动古镇群落文化休闲和旅游资源的联动开发,支持文商旅体融合发展作了规定。

联合编制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推进共建共享

《总体方案》明确要求示范区加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制度衔接。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及两省一市清单为基础,加强清单内项目、标准、制度的对接和统筹。《条例》用专章形式,对示范区内公共服务领域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编制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政府编制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明确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师一体化培养,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师联训、品牌联建机制,共建优质教育资源库。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工作,开展跨省域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推进高等学校校际学分互认、教师交流。推进医疗保障同城化,实行示范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推动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统一,推行医保电子凭证一码通。推进医疗机构协作,建立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推进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联互通互认。推动养老服务合作,支持建设康养基地,推动实现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为异地养老提供便利。推动多领域同城化服务,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同城化服务。

加强法治保障,服务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必须从体制机制上打破地区分割和行政壁垒,为一体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条例》有力贯彻落实这一部署,设置多个条款,在立法、执法等领域实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更好地服务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立法保障。《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两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因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等举措,需要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的,执委会可以向两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行政许可的跨区域委托。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两省一市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任何一方实施行政许可,这将提升跨域项目的审批效率。同时,《条例》明确了跨区域项目许可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的跨区域互认通用。《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支持示范区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探索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这条为示范区内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探索路径。

执法协同。《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两区一县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资料,经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两区一县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第五十八条明确两省一市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推动示范区内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