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首页 > 机构动态
破除隐形门槛激发民营经济新活力
来源:上海人大月刊   作者:文/葛春霞   2025-11-05

1200x900_xxjpsgc007516_20250523_pepfn1a001.jpg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今年上半年,本市民营经济发展呈现平稳向好态势。9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20日起施行,标志着上海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引领、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与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方面迈入了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新阶段。

优化营商环境 释放市场活力

  对于民营经济而言,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就是最肥沃的土壤、最温暖的阳光。《条例》深刻把握这一规律,致力于以全方位的法治创新为上海民营经济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其核心着力点之一,在于旗帜鲜明地保障公平竞争。

  《条例》系统性地规定了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排查常态化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并详细列举了在规划制定、资源分配、资质许可、表彰评优、标准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等十个具体领域必须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严禁任何形式的分化限制或隐性门槛。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条例》明确禁止七类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的行为,直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玻璃门” “旋转门”问题。这些规定共同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确保民营经济组织能够与市场其他主体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依靠创新、效率、质量去赢得市场。

  融资难、融资贵是长期困扰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痛点。《条例》聚焦“融资服务”专章,提出了一整套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贷款条件、风控、服务收费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一视同仁,并规定了单方面变更贷款条件的违约责任。推动拓展抵押质押标的范围,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拓展知识产权融资,强调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营贷款的不必要增信要求。明确要求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这一系列举措旨在打通金融血脉流向民营经济的堵点、淤点,显著提升其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满足感。

1200x900_xxjpsgc007605_20230512_pepfn1a001.jpg

赋能科技创新 培育新质生产力

  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民营经济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上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广大民营经济组织的深度参与和卓越贡献。《条例》将“科技创新”单列成章,系统规划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提升创新能力的路径,体现了以法治驱动创新、以创新引领发展的战略思维。

  《条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增加研发投入,参与国家和市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并通过“揭榜挂帅” “赛马制”等方式激发创新活力,致力于推动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共建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条例》还特别关注创新生态的构建,要求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开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公共数据;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海外维权援助;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标准制定,鼓励制定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此外,《条例》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举办国际交流活动,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提高创新国际化水平。这一整套“组合拳”旨在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身科技创新提供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全链条支撑”,使其真正成为推动产业创新的核心引擎。

拓展发展空间 服务国家战略

  上海的发展离不开长三角的广阔腹地,上海的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也必须放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大局中谋划。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合作,以要素自由流动和政务服务一体化为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同时,《条例》也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鼓励参与对口协作、支援与合作。这一规定将上海的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与落实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有机结合起来,为民营经济组织打开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与合作机遇,有利于其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市场网络,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也强化了上海作为长三角龙头城市和服务全国的战略支点作用。

l_cb20251016002815222071.jpg

保护与规范并重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既要真金白银的支持,也要真心实意的保护,更要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条例》专设“权益保护”与“规范经营”章节,彰显保护与规范并重的立法理念。

  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作出了详尽规定。明确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以及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严禁利用网络等进行侮辱诽谤。严格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措施。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着力治理拖欠账款问题,要求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及时支付,并规范大型企业对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支付行为。健全涉企收费监管、政策承诺履约、信用修复等机制。这些条款共同构筑了民营经济权益的“保护网”,给企业家吃下了“定心丸”。

  在规范经营方面,《条例》则对民营经济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引导。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廉洁风险防控和财务管理。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这些规定旨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从而构建起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保障法律生命 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未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的出台是第一步,其效力的真正发挥关键在于严格的执行和持续的优化。

  《条例》在“服务保障”章节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实现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免申即享”;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意见并留出适应调整期;统筹规范行政检查,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这些规定旨在推动各级政府及部门转变职能,提升服务效能,从“管理者”真正转变为“服务者”,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和环境保障。

  《条例》系统集成了近年来上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将其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为民营经济在上海的持续繁荣提供了稳定、长效的制度保障,将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创新动力、保障合法权益、引导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出更大的法治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