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农业与农村发展方面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依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工作,在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组织对有关法规草案的解读和调查研究;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
(二)向市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四)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部门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六)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本委员会负责审查的规章提出审查意见。
(七)对市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质询案,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求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委员会来沪进行立法调研或者执法检查。
(九)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一府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负责联系市人民政府有关农业的主管部门,联系农村改革、农村建设、农民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联系本市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加强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交流。
(十一)办理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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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林杰
副主任委员:万荣 余立云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毛祥东 刘海燕 许伟书 许复新 连正华 沈文 金银淑 周瑜 赵惠琴 秦瑛 黄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