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协会商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团管理改革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形态日益多元、功能边界不断拓展,原有管理制度已难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在构建覆盖全面、权责清晰、促进与规范并重的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架构上迈出了关键一步,对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精准界定适用范围
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布局
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滋养了沪上行业协会的萌芽与成长。经过二十余年,时代变革不仅带来了深刻的产业结构优化,也催生了更为多元与开放的经济社会生态。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形态日益丰富,聚焦特定区域、服务特定群体的街镇商会、异地商会等新形态不断涌现并蓬勃发展。
《条例》立足“五个中心”实际,回应时代变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内涵作出清晰界定,确立了分类科学、布局合理的设立标准。明确适用范围,实现了对现有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全覆盖,使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在参与社会治理、履行职能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基础。结合实践发展,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商会包括行业性商会、街镇商会、异地商会等类型,为各类商会在法律上“正名”,为其平等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标准上,规定街镇商会按行政区划设立,异地商会按原籍地设立,并限制同一区域或原籍地设立数量。这种“统一规范+分类施策”的制度设计既避免了同质化无序竞争,又满足了产业细分和区域协作需求,为各类市场主体在上海发展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健全内部治理架构
夯实法人自治的制度基石
行业协会商会的生命力在于自治,而良好的治理结构是自治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例》设专章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的治理框架,对会员权利义务、组织架构、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组织架构层面,《条例》明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形成权责分明的治理闭环。在负责人选任上,《条例》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与任职资格,秘书长应当专职化且与会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在财产管理上,《条例》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独立财务账户,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并明确了相关禁止性行为。
《条例》在设定治理底线与预留自治空间的同时,还在激活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活力,确保生态健康有序上进行了有益探索。《条例》规定,因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义务,导致行业协会商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影响正常决策机制运行,且章程没有规定相关处理措施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会员进行重新确认,从而打破内部治理僵局,激活组织的决策机制。《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在出现法定注销情形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未及时开展清算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拓展多维功能定位
塑造行业发展引领者角色
伴随上海国际大都市与“五个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市场与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革。若行业协会商会仍局限于传统的内部服务职能,将难以适应城市能级跃升的新要求,更无法充分释放潜在能量。
《条例》顺应时代趋势,以前瞻性视野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角色进行战略性重塑与功能性扩容,从单一“会员服务者”向“行业引领者”和“社会治理参与者”转型,构建起覆盖行业服务、自律规范、标准引领、政策协商、社会责任、国际合作等多维一体的功能体系。
在核心职能上,明确协会商会应提供政策宣传、行业研究、权益维护、市场拓展等服务,并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在战略支撑上,支持其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规则制定,鼓励制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在决策参与上,建立常态化意见听取机制,要求国家机关在制定涉行业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时应当听取相关协会商会意见,保障其话语权。在社会责任上,引导其参与乡村振兴、社区治理、应急救灾、绿色低碳等公共事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条例》还专设“服务企业走出去”条款,赋予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国际交流、提供境外风险预警、协助解决跨境纠纷等职能,支持其参与多边双边经贸对话机制,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这一规定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从本地化服务向国际化协同拓展,为上海打造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提供社会组织支撑。
完善培育支持体系
营造充满活力的发展生态
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已成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发展格局的重要方向。《条例》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从政策支持、能力建设、长三角区域联动等角度构建了以“赋能”与“协同”为核心的培育支持体系。
在政策支持上,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向协会商会转移职能,委托实施行业规范、行业调查及适宜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并明确通过合同方式界定权责,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在能力建设上,支持加强数智化能力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行业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应用;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推动票据电子化;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落实同等享受本市人才政策,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体系。《条例》还专条规定长三角区域联动,支持长三角行业协会商会开展项目对接、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和市场拓展,推动标准互认、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这一规定为长三角区域行业协会商会深化协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筑牢风险防控的安全底线
在上海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背景下,如何对日益活跃且形态多元的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放活”与“管好”相统一的监管,成为一道重要的治理课题。《条例》直面新情况,将有效做法予以集成与升华,着力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系统闭环的监管体系。
一方面,强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其在业务指导、培育发展、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职能。《条例》规定年度检查中,行业协会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或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确保换届程序规范、人选合规。另一方面,系统集成了上海在行业协会商会监管方面的多项创新实践,将规范化评估、信用信息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社会监督等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文。《条例》明确建立规范化评估制度,结合年检、党建、治理、财务、绩效等情况评定等级,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支持的重要依据,实现“以评促建”;强化信用监管,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并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固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协会商会对重要会议、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报告,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完善换届选举指导机制,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指导。
《条例》系统总结二十余年改革探索经验,体现上海特色,从拓展覆盖范围、健全治理结构、明确功能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等多维度构建起一套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为上海的行业协会商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