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首页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是市人大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市人大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依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工作,在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组织对有关法规草案的解读和调查研究;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

  (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和执法检查报告。

  (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组织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

  (五)对有关部门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市人民政府、各区人大常委会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本委员会负责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七)对市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质询案,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求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委员会来沪进行立法调研或者执法检查。

  (九)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参与本委员会相关工作,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一府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负责联系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电影局)、市档案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外国专家局)、上海科创办、市文化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旅游工作除外)、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工作)、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等部门,以及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爱卫会等单位;联系本市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加强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交流。

  (十一)办理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显示更多

委员会工作与信息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