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监察、司法方面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依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工作,在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组织对有关法规草案的解读和调查研究;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
(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专题调研报告或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同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七)对市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质询案,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求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委员会来沪进行立法调研或者执法检查。
(九)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一府一委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负责联系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第一、第二、第三分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等单位;联系本市区人大有关委员会;加强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交流。
(十一)负责与长三角地区人大有关委员会一体化建设的协作联动。
(十二)依法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十三)办理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等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审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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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陆卫东
副主任委员:戴骅 徐燕平 李明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观宝 刘正东 孙军 孙晔 严伟 杨军 季诺 胡卫国 徐国安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