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建议背景:在与劳动关系调解员的谈话中了解到,他们在劳动法律咨询和劳动争议调解中遇到已婚女职工患不孕症,有的在进行辅助生殖助孕手术等期间,需每天2小时到医院治疗,为此与公司协商请假,而公司却认为系个人事务,不同意请假。有的患了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等,医院出具了诊断书建议卧床静养,但公司不以为然,认为辅助生殖助孕不是疾病未予准假。
分析:
一、保障生育健康
辅助生殖助孕对女职工可能导致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增加多胎妊娠风险、引发盆腔感染、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内分泌平衡等损伤。从此类女职工身心健康着想,应给予一定的治疗和康复保障。
二、落实生育政策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能剥夺的权利。生育权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负责的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权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权。
2、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三孩等鼓励生育的政策。由此可见,生育不仅是女性员工自己的事,也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更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持续发展繁荣的大事。因此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对策建议:
设立“女职工辅助生殖治疗和康复假”,以保障人工辅助生殖助孕必然需要的治疗和康复期的权益。这既是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也符合我国当下的生育政策,还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更有利于国家和民族持续繁荣发展。
代表建议答复
承办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主办)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2024年11月,市人社局会同市总工会、市妇联印发《关于开展“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育友好岗”试点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父母双方)。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兼顾工作和生育提供便利。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周期相对较长,包括基础检查、促排卵、取卵、胚胎移植等多个环节。“设立女职工辅助生殖治疗和康复假”对进一步保障女性生育权、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涉及劳动者权益、企业成本与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进一步加大“生育友好岗”开发力度,重点鼓励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中有相关需求且用工规范的用人单位试点推行“生育友好岗”。加强典型宣传,持续增强用人单位对“生育友好岗”的知晓度和认同感。同时,我委将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共同研商“设立女职工辅助生殖治疗和康复假”可行性。
姓名:吴红萍
党派:中共
代表团:长宁
工作单位和职务:长宁区仙霞新村街道虹旭居民区党总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