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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上海市促进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议案
陈峰

一、案由

近年来,随着城市消费模式的转型升级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夜间经济作为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就业、改善城市文化氛围的重要动力。根据上海市商委2024年12月公布的相关数据,2024年上海夜生活节期间,全市16个区共计开展200余场夜间经济主题相关活动,活动辐射超600万人次。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上海夜间消费总额为1852亿元,夜间消费占总体消费比例为26.7%,同比2023年提升1.8个百分点。

上海市的夜间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依然面临着一些发展瓶颈。例如,部分商业区的夜间消费活动不够规范,夜间市场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文化、艺术类活动资源供给不足,夜间经济的创新发展尚需加强。为了更好地促进夜间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市民生活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出台一部针对性的法规,统筹规划并规范夜间经济的各项活动,确保我市夜间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案据

(一)上海夜间经济立法具有重要性,符合我市经济规划的要求,是实现城市经济发展、文化与经济双重价值的需要

首先,上海进行夜间经济立法,符合我市经济规划的要求。市人大2021年1月发布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夜间经济”“积极发展后街经济和夜间经济”。市政府先后在《“十四五”时期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规划》《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生态空间建设和市容环境优化“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提到“要培育、发展夜间经济”“点亮城市夜间经济”,并提出“加快‘1+15+X’夜间经济整体布局,发展滨江夜间经济活力带和都市夜间经济核心活力圈,打造15个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和一批夜间经济特色示范项目。鼓励旅游景点、博物馆、艺术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馆设施在特定时段推出夜场活动。打响‘六六夜生活节’节庆品牌。设立夜间经济咨询委员会,研究夜间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市场自治管理机制。开展夜间经济精细化管理示范区建设,协同优化夜间停车、交通、灯光、治安等城市综合配套。深化各区夜间区长、各区夜生活首席执行官制度,统筹协调夜间经济发展。”等关于夜间经济发展的具体指导措施。所以,为夜间经济发展立法,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

其次,为夜间经济立法是实现城市经济发展、文化与经济双重价值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夜间经济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推动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战略。而通过夜间经济立法,一是能够促进夜间经济发展,有助于提升上海市经济活力,延长城市服务时间,便利居民,释放消费活力,拉动就业。夜间经济的发展不仅能够刺激消费需求,还能拉动相关产业链的协同发展,带动多个行业如文化创意、服务业等的繁荣。例如,随着夜间经济的兴起,上海的夜间旅游、夜市、餐饮文化等都成为了市民和游客的热点。通过精心规划和高质量管理,夜间经济能够成为上海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二是能够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文化氛围。夜间经济的良性发展,不仅为居民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消费选择,还能够丰富城市的文化体验。例如,博物馆夜游、夜间文艺演出、音乐会等文化活动的举办,增强了上海的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化大都市的形象。夜间经济的繁荣还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的白天拥挤情况,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上海夜间经济立法具有必要性,是明确权利与义务,推动规范化、环保化、智能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的要求

当前,上海市夜间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依赖于对日常经济活动的普遍规定,缺乏专门针对夜间经济特殊需求的条款,导致许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现有法律体系对于夜间经济的管理存在较大空白。现行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保法律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大多数集中于白天的经济活动及日常管理,夜间经济的特殊性尚未得到法律上的充分认定。尤其是夜间经济活动的时间性、噪音管控、商业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与传统白天经济活动相比有显著差异。因此,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夜间经济的法律定位和发展框架,才能为其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夜间经济立法具有一定的紧迫性需要。我市夜间经济发展趋势正劲,夜间经济又涉及社会多方领域,包括餐饮、文化、娱乐、交通、环境等,而这些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夜间更为复杂且多变。例如,夜间商业区的治安问题、夜间消费活动的安全保障、以及环境污染(如噪音、光污染等)等,都急需通过专门法规予以规范。此外,夜间经济的创新和跨行业融合也需要在立法上给予具体指导。因此,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已成为保障夜间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上海夜间经济立法具有可行性,上海具备立法的基础条件,能够参考国内外丰富经验,符合社会层面的呼吁要求

从上海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水平和社会需求来看,为夜间经济立法是可行且具备实施保障的。

首先,上海市具备制定夜间经济法规的基础条件。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和文化中心,具有较为完善的城市管理体系和法治建设体系。上海在推动新兴经济形态和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近年来推出的《关于加快建设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持续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本市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地方法规,均展示了上海市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

其次,夜间经济的法律立法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需求,也是社会层面的强烈呼声。随着夜间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民和企业对于更加规范、透明、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有着迫切需求。从市民角度来看,夜间经济的活跃使得晚间出行、消费、娱乐等活动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市民对于夜间活动的安全性、便利性以及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希望在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下,能够更好地利用资源、开拓市场,提升夜间经济活动的盈利性和可持续性。

再次,上海市已经具备了相关政策基础和社会资本的支持。当前,上海市在推动夜间经济方面已推出多项政策支持,如在特定区域实施夜间消费优惠、夜间旅游促销等活动,这些政策为立法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参考。另一方面,上海市的夜间经济已经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的参与,如夜间文化演出、夜市经济、深夜餐饮等领域的市场化发展,进一步为立法的实施提供了实践支持。

三、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夜间经济的法律定位和发展目标

我市目前没有法规明确对夜间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计划中进行明确的定位,也未对夜间经济发展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通过立法明确夜间经济的法律地位,确立其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对夜间经济的范畴进行定义,如认定当日下午6点到次日早上6点间发生的各种合法商业经营活动,涵盖购物、餐饮、旅游、娱乐等为夜间经济构成部分;形成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各具特色、功能完善的夜间经济地标、商圈和生活圈等。

(二)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夜间经济的行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夜间经济的管理需要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夜间经济的行业管理原则、秩序并形成可行制度。

夜间经济的行业管理制度应当涉及行业经济业态模式的确定、环境保护和优化标准、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安全管理与自我管理要求、信息披露与数据保护准则、负面清单管理以及协调推进机制等,并明确各部门对夜间经济行业的管理范畴和职责。为夜间经济从业态、开放到监管、秩序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通过立法明确推动夜间经济发展扶持政策与保障措施,提升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过立法明确夜间经济各方面的扶持政策与保障措施,包括实施夜间经济包容审慎监管、推动配套设施提档升级、完善商户经营配套、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策划系列宣传营销活动、构建多元共治维权格局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1、 对夜间经济的管制规定,精简夜间经济活动审批程序,优化夜间经济的营商环境;

2、 建立夜间经济示范区,并就示范区内软、硬件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建成典型并予以推广;

3、 优化健全保障机制,包括交通保障、治安保障、行业管理保障、环境保障等,提升街区的公共安全,确保夜间活动参与者的安全;

4、 完善夜间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明确相关责任主体,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纠纷和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和行业生态健康;

5、 建立部门间联动的协调推进机制,常态化开展统筹协调、管理服务、指导评估等工作,推动立法政策落地见效;

6、 建立健全投诉与监督机制,设立夜间经济专属投诉渠道,便于监管与居民意见反馈等。

(四)通过立法推动夜间经济发展所需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经济形态创新和多样化发展

加强夜间经济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在交通、安保、照明、公共卫生等方面进行投入和改造。建议加大夜间公共交通服务的供给,延长公共交通运行时间,提高夜间出行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完善夜间街区的环境设施,确保市民和游客的出行、购物、娱乐等活动的基本需求。

通过立法确定在城市规划中加入夜间经济规划,针对当地居民及外来游客的体量及消费需求,推进夜间经济街区建设,完善街区运营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将夜间经济发展与社区文化相融合,实现新经济业态的发展与居民文化价值的丰富等。

(五)通过立法加强夜间经济的市场化运作与社会资本引入

建议通过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推动夜间经济的市场化运作。可以依托现有商会与行业协会等设立夜间经济行业组织,鼓励行业自律;设立夜间经济专项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夜间经济项目,特别是创新性的消费模式、文化活动和设施建设等。政府可以提供政策优惠和引导,促进私人投资与公共资源的有效结合,共同推动夜间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建议代表

姓名:陈峰
党派:中共
代表团:浦东新区
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委员会副主席、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