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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定于8月19日举行[ 2008/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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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沈河区人大常委会简介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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